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专线 023-67509161

经典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保险公司未就免责事项尽到充分提示义务时不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就免责事项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提示义务

案情简介2020814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因故障停于右侧行车道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曹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且未仔细观察及时发现道路前方故障停驶车辆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以曹某准驾车型不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提出抗辩理由并上诉

主办律师张美君律师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举示了一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该条款属于通用条款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单独议定并签字确认的合同条款投保人遵守该条款的前提投保人签收该条款不能仅因该条款出自中国保险行业协议且是通用条款就推定投保人知晓该条款的内容而不需要向投保人送达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送达了该条款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无从谈起保险公司主张其已经从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地其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尽管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在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均有明确规定属于免责范围但也需就个案具体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单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04民终922杨某与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Copyright © 2023-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渝ICP备20230066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