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增值税留抵税款能否抵扣其他欠税?
——企业破产时,增值税留抵税款属于企业的资产,可以抵扣其他欠税本金
标签:破产|增值税留抵|抵销权
案情简介:B公司系A县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2018 年5 月29日经一审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A县税务局申报税款债权329,257,062.97元,滞纳金334,030, 264.27 元。经核查,截至2018 年11月,B公司在税务机关留抵增值税款 86,860,689.92元,B公司欠缴税款中不包括增值税。管理人将该86,860,689.92元留抵增值税款抵扣了其他欠税本金,并将税款滞纳金列入普通债权。A县税务局不服管理人的认定结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税款债权为322,542,924, 37元;(2)确认滞纳金334,030,264.27元为税款优先债权。
主办律师:王玮玮律师(该破产案件管理人现场负责人,及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代理律师)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留抵增值税款可以抵减所欠税款。审计报告将增值税款列为企业其他流动资产,双方亦认可本案留抵增值税款属于B公司资产。一方面,破产企业存在欠缴税款;另一方面,破产企业在税务机关存有特定资产,此种情形,可以认为是双方互负债务。A县税务局认为留抵增值税款可以抵减,而且只能抵减增值税,此种观点不能成立。破产重整期间,B公司没有进行生产,不用再缴纳增值税,更无法用留抵增值税款抵减增值税,如果不能抵减所欠其他税款,就相当于该笔资产没有纳入重整程序处理,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第41条规定:“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 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将留抵增值税款优先抵扣欠缴税款,实质上是增加了可分配财产价值,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税款债权系优先债权,将留抵增值税款优先抵扣少缴税款,结果是清偿税款债权,提高普通债权受偿率,维护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增值税留抵税款是B公司的企业资产,实质上系B公司对税务机关享有的债权,属于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B公司管理人将该笔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了B公司所欠缴的税款本金,系主动行使抵销权,通过债务抵销使B公司财产受益,符合《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条第2款关于管理人主动抵销互负债务的规定,在不损害税务机关所享有的税收优先债权的同时,也提高了普通债权受偿率,维护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虽然A县税务局主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留抵税额应当抵减增值税欠税,在B公司未欠缴增值税的情况下,不能抵减其欠缴的其他税种的税款,但该 《通知》中对一般纳税人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扣除增值税之外的税款并未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故B公司在税务机关留抵可以抵减其欠缴的税款。
实务要点:
该案的办理时间为2018年,按照当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款只能抵减增值税欠税,没有可以退还以及抵减其他欠税的政策。但在债务人不存在增值税欠税,且税款债权金额巨大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管理人及两级法院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特殊法的规定,积极抵销权,既不损害税务机关的利益,也保障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随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实施,明确了增值税留抵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退税。在现有政策下,增值税留抵税款抵扣其他欠税,相当于先退还增值税留抵税款,再用退还的款项支付其他欠税。虽然管理人在当时行使抵销权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该两份文件也进一步印证了管理人处理思路的正确性。
案例索引: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9民终1325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77-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