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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合同纠纷


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之情形下,当事人无权启动诉讼程序

——当事人上诉不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故其上诉不具有上诉利益,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标签:既判力|诉的利益|判决主文|



案情简介2019年,原告杨某起诉被告重庆某运输公司,诉请撤销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被告所出具收条中载明的“本人与重庆某运输公司之间再无任何争议,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实体权利全部消灭”条款原告诉称在收条中作出争议承诺时,仅针对交通事故,不涉及工伤赔偿。同时,如果前述承诺包括工伤赔偿也构成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告在案涉收条中的争议承诺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称构成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理由不成立,同时认为从案涉收条本身的文字内容来看,系明确指向交通事故的赔付,不涉及工伤赔偿,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一审对收条的含义认定错误,收条应涵盖了被告所有的赔偿义务,上诉要求维持原判的同时,纠正一审对收条作出“仅系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无关其他民事赔偿”的错误认定。

主办律师蔡俊律师

法院认为:杨某对重庆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涉案《收条》中载明的“本人与重庆某运输公司之间再无任何争议,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实体权利全部消灭”条款,一审判决主文驳回诉讼请求本身对被告是有利的,二审程序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方具有上诉利益,重庆某运输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对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不存在上诉利益,应裁定驳回上诉。

实务要点:虽然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其判决理由同时也认定“收条”的赔偿范围仅针对交通事故,不包括工伤赔偿,故虽然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但其判决理由却是有利于原告继续向被告主张工伤赔偿,从而导致被告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处的不服第一审判决,应当系指不服判决主文,而非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不服,判决书的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在当事人认可判决主文(即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仅对事实和判决理由进行上诉,不具有上诉的利益,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3743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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