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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上诉权

一审判决结果即使符合自身诉求,也应该考虑全部案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结果完全满足自身诉求,同样应审视法庭对一审中全部证据的采信情况,如果将不利于二审或再次诉讼,应当提起上诉


标签:上诉权|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案情简介2007年,某中级法院受理原告菅某(外国人)诉被告李某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答辩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各自举示证据。同年4月,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菅某随即提出上诉。表面看,判决书满足了李某的诉求。但经过承办律师分析后,李某亦提起了上诉。该案经某中级法院两次一审,高级法院两次二审,最终判决全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菅某亦三度更换承办律师,而李某自始至终均由同一个律师代理该案。

主办律师:何祖明律师

法院认为:某中级法院首度一审判决在证据的论证中基本完全倾向原告菅某,对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基本全面否定,只有判决“不准离婚”的结果与李某诉求一致。双方均上诉后,二审中,双方认为再和好的可能性已经没有了,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调解不成,遂发回重审。某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二度一审该离婚案件。合议庭对李某提交的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购房合同、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约定》等证据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认证,遂判决准予离婚,并全面驳回菅某诉请分配共有财产的请求。菅某再度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再度二审该离婚案件,终审驳回了菅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民事诉讼关于上诉权的规定。所谓判决,通常理解应指判决结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当然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是,离婚案件中,一审查明的事实未必与判决结果存在对应关系。因为,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更多的理由是被告方不同意离婚和法官主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审对财产分割的证据的判断往往会影响二审或再次起诉离婚时的判决结果。所以,即使一审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当时的心理预期一致,但是,如果认定证据可能会影响二审或再次起诉离婚时的判决结果时,应提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

案例:(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书》(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菅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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